VOCs是形成O3和PM2.5的重要反应物之一,控制、削减VOCs排放量是O3治理的关键所在。
据督察组介绍,截至这次督察,仙居县有关部门仍未对园区及周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详查。根据督察组要求,北京市规自委昌平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玉盛祥公司非法开采行为进行鉴定。
对大韩庄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周边群众反映强烈。截至目前,大韩庄垃圾填埋场全部垃圾渗滤液积存量高达26万吨,环境风险突出。据督察组介绍,隶属天津市市容环卫发展有限公司(属天津市城管委直属企业)的大韩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已累计垃圾总填埋量504万立方米,约占总库容75%的基础上,目前每日仍新增垃圾填埋量约1500吨。2018年8月,天津市级环保督察再次指出其整改缓慢问题。督察组指出,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导致椒江近岸海域污染严重。
9月10日,督察组对天津市群众投诉集中的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发现津南区大韩庄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滞后,渗滤液污染问题突出。据督察组介绍,针对玉盛祥公司擅自毁坏林地行为,昌平区园林绿化局已立案查处。(三)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EOD模式试点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
一、试点要求(一)试点目标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开展EOD模式试点,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缺乏资金来源渠道、总体投入不足、环境效益难以转化为经济收益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化、产业经济绿色化,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为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安排,现向各地区征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cology-OrientedDevelopment,简称EOD模式)备选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肥瘦搭配组合开发,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渠道。试点内容包括:1.发展理念创新。
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2.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
优先支持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实施的试点。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生态经济体系,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五)经验总结试点正式实施三年后,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组织相应推广活动。三、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试点项目应以绿色化、系统性的发展思路,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区域产业培育重点、城乡可持续发展需要等,统筹确定。试点申报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试点申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二)试点评审试点确定需经过形式校核、专家指导、现场调查三个环节。
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试点实施主体或项目的可行性与可达性、试点产出与示范意义及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试点工作需注重建立推进长效机制、试点项目的长周期运营维护等,确保生态环境治理效果和产业持续发展。二、试点实施程序根据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求,试点按照申报、确定、实施、评估、总结的程序开展。
探索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开发性金融、环保贷等多种投融资模式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推动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机制。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财司刘勇华、辛璐电话:(010)65645390、84947860-908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陈程电话:(010)6850557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2020年9月16日。打破行业、企业、所有制界限,积极引入综合实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参与试点工作复核、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
倡导环评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
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全文如下: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环评审批和审查管理人员应提升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依法严格把关。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生态环境部2020年9月22日。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
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环评文件质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
对发现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判定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查明尽职履责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建设单位公开的拟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投诉举报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监管。
如实向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反映环评结论。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加强环评质量监管、严打弄虚作假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六)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
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在环评审批和召集审查过程中,应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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